統一發票領獎注意事項

      
一、開獎日期:統一發票每逢單月的二十五日,開出前兩個月份統一發票的中獎號碼,例如三月二十五日是開出一月至二月份的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二、開始發獎日:在開獎日之次月六日起開始發獎。例如三月二十五日開獎,開始發獎的日期是在四月六日。

三、領獎期限:中獎人領取獎金的有效期間是開獎日之次月六日起的三個月之內,逾期即不能發給。但領獎期限的最後一天,適逢星期六、星期日、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可順延一天給獎。

四、領獎人應填製之資料:領獎人應在中獎發票收執聯背面的領獎收據欄,依格式填寫:中獎金額、中獎人姓名、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電話;如屬華僑或外國人請填護照號碼及護照內的居住地址,並加蓋印章或簽名;如中獎單位為執行業務者,應加蓋執行業務單位章,以資識別。

五、貼用印花稅票:中獎統一發票領獎收據,應按中獎金額貼用千分之四的印花稅票,但應貼印花稅票不滿一元的可以免貼,例如六獎的獎金是二百元,依千分之四計算僅八角,不滿一元,因此二百元的領獎收據免貼印花稅票。

六、扣繳所得稅款:中四獎(包括四獎)以上各種獎別,由發獎單位按給獎金額扣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稅,並填製「短期票卷利息及政府舉辦獎卷中獎獎金扣繳憑單」。

七、統一發票收執聯不符給獎的規定:

(一)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上未依規定載明金額、交易金額為零或未蓋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的印章。
(二)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破損不全或填載內容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可請申請人先向原開發票營業人補行蓋章出具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相符的證明,並經查明無訛,仍可發給獎金。
(三)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上,原已載明有買受人名稱而經塗改者。
(四)已註明作廢者。
(五)適用零稅率的統一發票、載有彙開字樣的統一發票、載有查獲補開字樣的統一發票。
(六)五、六獎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如其它條件均核對相符,僅該發票之開立營業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模糊不清者,獎金得依規定照數先行核發。(財政部79.3.24台財稅第七八O四二O四O號函規定)
(七)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或營業人的統一發票。(辨識方法: 1 手開式的發票從買受人名稱來辨識; 2 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發票如果正面打印有八位數字的統一編號者)。而人民團體或執行業務者所取得的發票,雖有八位數字的扣繳編號,仍可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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